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迎来统一监管,新规明年元旦生效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监管空白被填补,四百多万亿规模市场将迎来全面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11月14日发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5〕第26号),这一重要规章将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涵盖了经纪业务范围、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要求、业务全流程管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加强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监管,规范经纪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相关行为。
01 监管背景
银行间市场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运行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效率。
近年来,货币经纪公司等经纪机构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影响逐步增强。
数据显示,2024年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银行间本币交易额达433万亿元,范围涵盖债券回购、同业拆借、现券交易、利率衍生品等品种,在全市场总成交额中占比20%。
经纪机构已成为联系各类市场参与机构的枢纽,对二级市场信息汇聚和定价、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有着重要影响。
然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银行间市场缺乏对经纪业务进行专门规范的制度文件,亟需加强对经纪业务的功能和行为监管。
02 新规主要内容
业务范围方面,办法明确经纪机构可以根据委托需求,向委托方提供货币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经纪服务。
但同时规定不得为金融机构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提供经纪服务,划定了经纪业务的边界。
机构与人员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经纪机构具备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相关业务。
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经纪业务部门,具备专业的经纪业务人员和专门的经纪渠道,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
从业人员方面,经纪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经纪业务人员应当具有1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熟悉银行间市场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
业务规范方面,办法要求经纪机构向委托方提供银行间市场经纪服务前,应当对客户资质进行尽职调查,不得为非银行间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
同时,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署服务协议,向委托方充分说明报价及撮合规则、服务费率、获得报价的优先级等内容,并严格依据协议开展业务。
通讯管理方面,办法特别规定了经纪机构与委托方应当使用确保双方工作人员身份和委托真实性的通讯工具开展委托和反馈交易。
用于开展经纪业务的即时通讯工具必须完整保存所有聊天记录至境内安全数据库,并至少保存5年以上。
交易时间经纪业务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当集中保管。
03 十六项禁止行为
办法第十六条详细列出了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为经纪机构划定了清晰的行为红线。
这些禁止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交易头寸;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账户;利用经纪业务信息优势等方式在撮合过程中获取不正当收益。
同时还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与委托方以合谋交易、虚假报价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不公平对待客户,存在价格歧视、价格误导等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
此外,未实际开展撮合服务,虚假留痕;有选择性地公开报价信息或篡改报价信息;主动或配合第三方开展安排交易链条、规避监管、规避内控、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04 监管协作与法律责任
在监督管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经纪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展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银行间市场相关基础设施通过有关系统对经纪机构展业情况进行监测,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对经纪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办法还明确了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经纪业务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
法律责任方面,经纪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非法展业等违法行为的经纪机构,涉嫌违反证券法,达到有关立案标准的,可以移送证券监管部门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实施时间表
办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办法实施后新接受的委托,经纪机构应当按要求签署服务协议。
对于办法实施前产生的委托,经纪机构应当在2026年7月1日前与委托方补充签署服务协议,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给予了6个月的过渡期。
随着新规落地,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将迎来更加规范、透明的发展新阶段。经纪机构需要尽快调整业务模式,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市场交易效率和透明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各方沟通协作,推动办法落实,促进经纪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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